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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管理体系

-------基于常理还是基于制度

很早之前,听过郎咸平的一个视频,核心内容是谈英美资本主义为什么比传统资本主义要更发达一些,他的结论是他们是海洋法系国家,也就是普通法系国家,而其他国家基本上都是大陆法系国家,也就是罗马法系国家。

海洋法系国家的一个特点是,判案不以法律条文为基础,以陪审团意见为主。陪审团认为,嫌疑人所做的事情触犯了公众或个人的利益,就可以判罚他有罪。在这种法律体系下,每个人都会想一个问题,如果他侵犯了我利益,我应该怎样处罚他。他的判案的基础是大家普遍认可的基本常识,常识告诉我们,偷东西是不对、杀人放火是不对的、坑蒙拐骗是不对的、敲诈勒索是不对的,因此,如果有人做了这些事情,他就要受到处罚,哪怕没有一条法律条文上说,应该处罚他。

这样做的一个好处是,法律不用制定得非常详细,任何犯罪都发生在法律条文建立起来之前。我们国家每年人大不断的在通过各类法律,为什么?因为我们是大陆法系国家,我们国家的法官判案是要依据法律条文的。如果现在有人透过互联网进行犯罪的,法律一般来说是不好判案的,为什么?没有法律条文。如果在英美,这个事情要好办得多,在网上偷了别人东西,可以等同于在现实中偷了东西,很好判。这样就不会有人敢去钻空子,因为他知道,钻了也是白钻,因为根本就没有格子。

这些制度保证了英美的高速发展,奉公守法的企业,不用担心自己的空子被别人钻,因为,他知道公平正义、伦理道德会保护它。社会也变得简洁高效,因为不用制定太多的繁文缛节,一切秉承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公平正义、伦理道德。

曾经有人建议建立起公司各项详细制度,其实,这些制度就是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各类法律条文,好看不好用,摆设。

最后,告诉大家,这些观点不是郎咸平发明的,推荐大家看一本书马克思韦伯写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注:此马克思非彼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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