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化实践
PRACTICE
随着全球大数据技术创新和业务应用的快速发展,大数据产业生态逐步形成,各国也高度重视大数据在经济发展、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价值,纷纷出台相关政策予以指引,而对大数据所引发的法律政策问题正在不断的探索和探讨之中。
一、大数据的价值与属性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发布的《大数据白皮书(2014年)》的界定:大数据是具有体量大、结构多样、时效强等特征的数据;处理大数据需采用新型计算架构和智能算法等新技术;大数据的应用强调将新的理念应用于辅助决策和发现新的知识,更强调在线闭环的业务流程优化。由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以及工业互联网的发展,万物互联的时代已经到来,数据量不断加大,数据采集方法不断改进,数据处理技术不断提升,数据的价值也在被极大地挖掘出来。利用大数据,可以驱动创新,提升生产效率,改进营销方式(提供定向广告和个性化推荐),完善决策水平,并产生新的基于数据的产品和服务。所以,我们在大数据时代要重新审视数据的价值。数据是经济发展的最新驱动力,也是国家未来核心竞争力和核心安全价值的体现,如何利用和挖掘数据的价值是大数据时代的最大挑战。
具体来看,大数据的发展促成了新的大数据产业生态。数据的生命周期包含数据的产生、收集、存储、处理、传输和分析等环节,最后输出的是分析结果,产生额外的数据,新的数据反馈到数据价值链中再形成下一轮新的生命周期。数据的生命周期中每个环节都会涉及到相应主体的权利义务。从产业生态上来看,不同数据参与者构成了新的大数据产业生态(如图所示)。最底层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包括移动和固定宽带服务提供商,网络之上是IT设施提供者,例如数据库管理工具、云计算基础设施等,再上面是数据分析者,如分析软件解决方案提供商,数据提供者,包括消费者、政府、数据经纪人,物联网等,可以说每个人甚至每个物都是数据的提供者。通过这些数据驱动的企业和跨领域的创新者,构成了整个大数据发展的新生态系统。
大数据时代的数据资源具有多重属性,主要包括:
(1)数据的资产性。资产是有价值的,数据的资产价值需要予以确认和保护。确认资产的价值,包括资产的权属、价值的评估等;保护数据背后存在的经济利益,包括企业利益、个人利益,也包括国家层面的利益,是因为整个数据资源所构成的公共资源构成了一国有价值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需要保护数据的安全利益,包括企业数据的安全、个人数据的安全以及国家信息资源的安全。
(2)数据的可使用性。数据只有通过使用才可以产生新的价值。因此,为了促进数据的利用,须破除企业之间数据使用的壁垒,但同时,数据使用也要有一定的限制,既要符合数据收集使用的宗旨和目的,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法律约束。
(3)数据的法律属性。个人数据在我国一般被称为“个人信息”,从民法的角度看 “个人信息权”可以作为民法的权利客体,但是对于个人信息权是人格权还是财产权或者兼顾两者的属性,尚存在分歧。大数据时代,“数据”的范围更加广泛,包括了政府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哪些数据可以作为交易的对象,即成为财产权的客体,通俗地讲是数据的“产权”如何界定,进而确定数据商业利用的边界。更重要的是,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法律属性不仅要从民法的角度,还要从国家安全等公法的角度去认识,是否存在数据主权以及数据主权如何行使也是一个争议的问题。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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