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体要求
卫星通信车可在公安部卫星网管系统的管理下,通过卫星通信系统实现各通信单元与指挥中心之间双向的图像传输、语音通信、数据交换等功能。也可以利用租用的卫星频率资源,与卫星地面站之间通过卫星通信系统实现各通信单元与市局指挥中心之间的双向高清图像传输、语音通信、数据交换等功能。利用卫星系统可将现场情况实时传回指挥中心,方便领导决策。
Ø 接入公安部卫星网络
公安部中心站与动中通指挥车单独组网以及动中通指挥车加入公安部中心站卫星通信网,网络结构如下图所示:
接入公安部卫星网络时,其传输的视频质量为标清视频。
Ø 与市局卫星地面站点对点通信
如下图所示,卫星通信车与市局卫星地面站之间可实现点对点通信,通信业务包括语音、高清视频、数据。
详细技术要求
动中通卫星通信车、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集卫星通信、超短波通信等多种通信方式于一体,通过卫星系统将现场情况实时传回指挥中心,以便于领导决策。
卫星通信车
卫星通信车整个卫星通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既要能满足公安部卫星入网要求,又要能与市局的卫星地面站在租用卫星资源时,能与地面站保证高清标准的互联互通,其详细要求如下:
1. 整车系统功能简述
Ø 卫星通信功能
时速120km/h实现Ku波段卫星通信
图像:768Kb/s~2Mb/s
话音:8-16kb/s
数据:64kb/s~2Mb/s(卫星车至中心站方向)
高清电视电话会议功能
指挥车范围内组网
接入公安部卫星网络
在租用地方卫星资源时,可与市局卫星地面站实现高清视频传输。
Ø 短波、超短波电台通信功能
常规超短波通信、集群超短波通信
短波通信
超短波中继通信
语音通信指挥调度
Ø 供电
自身发电功能
断电保护功能
过载保护功能
防静电防雷击功能
对外输出电力功能
Ø 音视频功能
全车所有图像采集等系统均等达到720P以上清晰度,接入公安部卫星网络时,其传输图像标准为标清图像,租用地方卫星资源,与市局卫星地面站点对点通信时,其传输的图像质量为高清图像。
全车音视频系统中心无线触屏控制
车载摄像系统可以在任何显示设备上显示,同时要传给视频会议系统的关键信号;
指挥中心传回的图像可以在任何显示设备上显示;
车顶摄像机采用高清激光摄像机,具备夜视功能;
配备的单兵图传系统可将单兵采集回的图像通过卫星系统传回指挥中心;
配备热成像通信头盔可在夜间采集到可靠的图像;
配备的指挥调度台,可实现语音信号的综合调度;
配备的矩阵式调音台,可综合管理各路音频信号,并实现混音功能;
在车附近可组建一个临时指挥中心,各路信号可以方便输入输出。
设备构成
为实现以上功能,需要匹配的设备有:
Ø 卫星通信系统
卫星天线及控制器
卫星功放
调制解调器
加密机
语音网关、复用器
Ø 短波、超短波通信系统以及语音指挥调度
超短波常规车载电台
超短波中继台
超短波集群车载台
短波电台
指挥调度台
Ø 电源系统
取力发电机
外接市电接口及线缆
不间断电源UPS
电源管理系统
电源接地和防雷系统
Ø 中控、音视频系统
中控系统
高清视频混合矩阵及转换器
车顶车载高清摄像机
车内高清摄像机
车内会议拾音麦克风
大小尺寸液晶高清显示器
单兵图传系统
通信头盔
调音台
指挥调度台
音箱
信号输出口
矩阵式调音台
车辆改装要求
整车分为了三个区(驾驶区、操作指挥区、设备区),来科学的划分各功能和操作;
驾驶区用于车辆驾驶时的相关操作,包括开车、警报、倒车、通信等;
操作指挥区有3个操作指挥席、1组设备机柜,用于设备操作。在操作席左侧有操作员专用的通信工具和外接设备接口,方便外接设备的输入;指挥区能提供3-4人的会议席,有会议摄像、会议显示器、会议音响等,用于电视电话会议和指挥;
设备区主要放置随车物品,如电缆盘等。
在车顶的中部安装了动中通天线,天线前部为车载摄像机,天线后部设计有超短波通信天线以及备用天线,整个车顶采用轻量化设计,尽量降低整车重量和重心高度;
设备技术要求
1、卫星地面站
卫星地面站主要用于租用卫星资源时,与卫星车建立高标准的通信链路,实现高清视频传输、语音传输、数据交换等。其传输质量可达到720P及以上。其详细要求如下:
2、整车系统功能简述
Ø 卫星通信功能
图像:768Kb/s~2Mb/s
话音:8-16kb/s
数据:64kb/s~2Mb/s(卫星车至中心站方向)
高清电视电话会议功能
在租用地方卫星资源时,可与市局卫星地面站实现高清视频传输。
Ø 短波、通信功能
与卫星通信车配备的短波电台实现互联互通。
Ø 音视频功能
租用地方卫星资源,与市局卫星地面站点对点通信时,其传输的图像质量为高清图像。
3、设备构成
为实现以上功能,需要匹配的设备有:
Ø 卫星通信系统
卫星天线
卫星功放
调制解调器
语音网关
Ø 短波固定电台
短波电台
天线、电源、天线架杆
指挥调度台
Ø 音视频系统
会议终端、语音网关
显示器
摄像头
麦克、音箱
Ø 其他
频谱仪
4、卫星地面站建设要求
卫星地面站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内卫星通信小型地球站(VSAT)通信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T50282005)、《卫星通信中央站通用技术条件》GB/T 16952-1997、《可搬移式卫星通信地球站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T 15296-94、《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 14050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其选址必须合理,充分考虑防雷、防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