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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视察、检查、评价、控制等动作、督促实现目标。“理”通常指条理、准则、标准。合起来以条理/准则为依据,对一项行为进行监视、督察、控制和评价。监理机构对某一行为的有关主体进行督察、监控和评价;守“理”者按程序办事,违“理”者责必究;使主办人员更准确、更完整、更合理地达到预期目标。
  监理的性质:
  1、服务型:服务客体是工程项目,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
  2、科学性:为工程管理与工程技术提供智力的服务。
  3、公平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4、独立性:平等主体关系,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活动。
  监理的原则:
  监理工作以委托监理合同为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应“公正,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维护建设方与不损害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被监理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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